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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为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强化学生宿舍的素质教育管理,实现科学、文明、安全、和谐的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井冈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井大发〔2017〕19号)、《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井大发〔2017〕20号)及《井冈山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及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学生住宿管理在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宿舍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由学工处总指导,各学院(部)具体负责。学院(部)按学工部门处的管理职能和要求,负责本学院(部)学生宿舍管理和教育管理工作,班主任、辅导员在学院(部)领导下,具体落实班级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宿舍委员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各学院(部)必须成立学生宿舍分委员会,并在学校学生宿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协助学院(部)、指导班级抓好寝室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班级是学校工作的最基层,是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我校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要求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班主任必须每周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学生宿舍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以宿舍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如宿舍文化节、精神文明寝室创建等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住宿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生宿舍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宿舍管理人员必须满怀热忱地为学生服务,关心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工作中勤检查、勤过问、照章行事。对学生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积极发扬井冈山革命精神,勤俭节约、关心集体、热爱公益、待人礼貌、豁达宽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九条 在井冈山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统一将房源相对集中分配给各学院(部),各学院(部)认真落实按班级住宿的工作要求,统一将房源相对集中分配给各班级,学生在班级指定房源中由网上直接申请房间号及床号。开学后,学生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得随意调换或占用空床位。

如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学校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详见第六章)。

第十一条 入住期间办理毕业、转学、休学、退学等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逾期其遗留物品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宿舍在学校规定熄灯时间后半小时关闭大门。熄灯半小时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学生须向值班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按《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及环境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区应注意举止文明,确保宿舍区幽雅安静。严禁在宿舍赌博、酗酒、打架、斗殴、摔东西、焚烧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设施、设备、财产均为学校资产。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不得实施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有乱倒剩饭菜、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禁止在宿舍楼内做饭;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禁止电瓶车在宿舍周边接(引)线充电。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进出学生宿舍。学生的同学、亲属、朋友来访,须持有效证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区严禁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务活动,特殊专业因见习需要或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宿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男女学生不得相互串寝,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严禁男女同宿。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讲究卫生,禁止在洗漱间、浴室等区域大小便,保持宿舍公共卫生清洁。寝室内卫生由寝室长安排值日生打扫,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寝室公共场所卫生由清洁工或勤工助学学生打扫。

第二十条 严格内务卫生检查制度。每周由宿管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寝室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学院(部)。

第四章 安全及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校园稳定。不得在宿舍区传播、散布反动言论和开展迷信活动;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入寝室。

第二十二条  注意防火安全。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电脑等一切用电设备,以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节约用电、用水。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毯、热得快、电热壶、电冰箱、洗衣机及其它非学习的违规电器,违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违纪处理。寝室照明由学校统一安装,不准擅自接线,改装灯头,安装插座。停水时学生应自觉将水龙头关好。学生用电超过规定的额度,应主动向学校交纳超过部分的电费。

第二十四条 养成离室前关闭所有电器电源、锁门、拔除钥匙、就寝栓门的习惯,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

第二十五条 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属非自然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无具体责任人则由该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寝室必须使用宿管部门统一配发的钥匙,不得擅自更换。学生在实习、寒暑假或离校前,各室必须打扫卫生,妥善存放物品,关好门窗及电灯,由最后一位离寝学生向宿舍管理人员申请(告知)并登记签字确认后,经检查验收贴好封条,方能离校。未经验收的寝室,其财产安全自行负责。离校期间,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撕开封条进入寝室。

第二十七条 凡贵重物品进出学生宿舍,均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如出现不良苗头,发生重大案件或意外事故,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及时报告,同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保护现场。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九条 爱护网络设施。学生宿舍开通网络应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宽带接入协议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学生宿舍内的信息插座、上网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三十条 禁止在宿舍私接网络、私设网络代理服务。违者予以拆除并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散布政治谣言、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从事盗用账号、破坏网络设备、入侵攻击网络系统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沉迷网络。学生宿舍网络的使用时段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根据作息时间调整,23:00—6:00禁止使用网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学生的处理,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校学生公寓(学生宿舍) 以外的地方居住,包括在校内租房居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有特殊情况者,需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到校外住宿;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教育劝阻后仍在校外居住者,依据《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是学生住宿管理的责任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各班学生住宿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各学院(部)应对学生校外住宿进行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集体居住需校外居住者;

(二)其它特殊情况需校外居住者。

第三十九条 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办理学生校外住宿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每次申请校外住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校外居住者应有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三方签名特批特办。

第四十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井冈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学生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双方签字同意并同时签定《承诺书》,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学院(部)审批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备案。若因身体健康原因需申请校外住宿者,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学生校外住宿。辅导员、班主任是审查学生校外住宿的第一关,在签署意见前,应加强对申请者本人的教育和管理,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督促并核实学生填写《井冈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对学生的申请理由、校外住宿的地址、24小时联系方式、家长签署的意见等要逐一核实,并与家长取得联系,口头核实情况,找学生谈话和审核后,方可签署意见。学院(部)的意见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年的9月底学院(部)统一向学生工作处递交学生本人填写的《井冈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及《井冈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情况汇总表》。

第四十二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承担并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学院(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按时参加校、院两级的各项活动,诚实履行租房的有关民事协议。

(二)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每个月至少一次主动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学习、生活、思想情况。

(三)必须遵守《承诺书》要求。校外住所如有变动,要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对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予以登记,建立台帐,全面掌握租住人员和租住房情况。对其中可能存在治安和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提示学生,并向学校职能部门反映,以便学校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部)要及时做好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已按学校规定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通过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演讲会、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橱窗、板报等载体,将学生校外住房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特别要着重抓好两个方面的教育:一是法纪教育,即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校纪校规教育,使其提高法纪观念,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二是安全教育,即人身、财产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对校外住宿的学生要建立定期信息联系和走访制度,强化动态管理。通过学生本人的定期书面报告和组织学生干部的联系走访,及时检查,排除隐患,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并正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部)要加大教育管理力度,要定期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于擅自校外住宿、晚归和不归的学生要针对性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立即返校住宿,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将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学校将组织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并在全校范围通报检查结果。

第七章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所有师生(含在宿舍内办公的教职员工),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门禁卡使用校园一卡通,实行一人一卡制,持卡人要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使用他人的校园卡。校园卡若遗失,持卡人应及时持有效证件到学校网络中心一卡通服务中心补办。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采取学生自行刷脸(卡)出入; 宿舍23:00至次日6:00实行人工锁门,在23:00至次日6:00前出入宿舍的学生需刷脸(卡)并叫值班员开门。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23:00至次日6:00前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应提前向学院(部)请假,值班员确认,做好登记手续,方可外出。学生因病出入宿舍,值班员主动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生出入宿舍楼栋时不刷脸(卡)且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和违规硬闯门禁通道,按《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宿舍管理员将暂扣其代刷的校园卡。因转借校园卡而造成后果,由借卡人承担,按相关规定给予校园卡持有人、借卡人处分。借卡人如是校外人员,将交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调换宿舍(寝室)须持学院(部)批准的相关手续及时到学生宿舍管理科更换学生楼栋信息,变更校园卡权限。休学、退学、入伍等学生应由学院(部)把学生信息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及时变更学生校园卡进出宿舍的权限。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进入非本人住宿的其他楼栋,因工作需要进出学院办公楼栋需学院(部)老师确认,值班员对该学生进行登记确认,方可进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16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