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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井冈山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保证本科教学质量,依据2016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井冈山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考核形式与命题、试卷保密与印制、成绩评定与档案管理、考核纪律与违纪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实践课程。

第三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成绩、学分记录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办法组织和管理,开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课程考核前,各学院(部)应根据教务处部署,制定考核工作安排,对课程考核科目的确定、命题与保密、监考与巡考、试卷评阅与分析、成绩评定与录入和课程考核材料归档等工作进行周密的布置,并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六条 考务工作安排:

(一)期末课程考核时间集中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2~3周;毕业生毕业学期课程考核在每年5月内完成;按计划在学期中结束教学工作的课程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提前安排考核;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教学工作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提前安排考核。

(二)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要求的课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时间。

(三)同一开课学期,不同班级使用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考核,应由开课学院(部)安排同一时间进行考核。

(四)课程考核安排由教务处审核确定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五)课程考核安排若与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国家招生考试及国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的,学院(部)可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课程考核安排。

(六)学校课程考核期间,全校所有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营造严肃、整洁、安静的考试环境和氛围,确保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命题

第七条  课程考核形式。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

(一)课程考试。凡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以笔试或上机测试为主;以实验实训为主的课程一般以现场技能操作、演示等形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上机测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课程考查。可采取任课教师随堂对学生进行笔试、口试、上机测试或现场技能演示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任课教师布置学生在课后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的各类研究性学习项目等形式进行。研究性学习项目成果主要包括:调查报告、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作品、读书报告、文献综述等形式。

(三)学校鼓励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进行课程考核具体形式及方法的改革;课程考核形式及方法改革内容要正式列入《教学大纲》方可实施。

第八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基本要求如下:

(一)命题内容和范围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和相关的教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同一开课学期,不同班级使用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二)每门考试课程应当在考前规定时间内提交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考题及同一门课程本次考题与往年考题的重复率均应小于20%。A、B两套试卷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基本一致。

(三)所有考试的课程,命题人或命题小组需制订A、B两套试卷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案“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

(四)凡属通识教育课和其他量大面广的课程应成立命题小组,命题组长组织教师独立命题或从题库抽取试题,由指定教师组合试卷,平衡形成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命题组长根据试做情况调整命题。其他课程的命题可参照这一做法进行。

(五)每套试卷满分为100分,一般应有四种及以上的题型;每个大题题干后面应注明小题数量、小题分值和大题总分;试卷题量一般应在100分钟左右完成为宜。考试课程的试卷上应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

(六)试题覆盖面、份量、难度和区分度应适当,力争使课程考核成绩分布合理,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正态分布成绩一般是:优秀率在20%左右,不及格率在30%以内。

(七)试题的表述应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不能出现错别字,数据和资料准确无误。

(八)对于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的课程,所在教研室须向学院(部)提供该门课程的考核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名称、参考对象、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评分标准、主考人员及考核时间等。

(九)健全试题库。对于通识教育课程、专业类主要课程等,学院(部)应通过开发、协作和购买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试题库。

(十)任课老师在考前一律不出复习题,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每学期将分别对上一学期各学院(部)的试卷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学院(部)教学工作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试卷保密与印制

第十条 编制好的试卷按标准格式排版打印,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审定、教务科汇总,于考试前2周送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试卷由学院(部)教务科指定专人保管。A、B两套试卷,只能由管理人员随机抽取,不能指定。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内容;对相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核的人数多印制5%以上,试卷应在考核前一周完成分卷、密封工作,答题纸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学院(部)领取。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记录。

(一)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记分制。

(二)五级记分制的记录方式: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根据需要相对应以A、B、C、D、E记录。

(三)课程考核评定的分数,可按以下标准换算为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四)课程考核评定的等级,可按以下标准换算为分数:不及格为0分,及格为65分,中等为75分,良好为85分,优秀为95分。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一)课程考核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合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学习表现、作业、单元测验和期中考试成绩等。平时成绩占40~60%,期末考核成绩占60~40%。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明确规定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并作为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的依据。

(二)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课程总评成绩直接按不及格处理,并以期末考核成绩登记(大学体育课、各类享受加分政策的特殊学生所修课程除外)。

(三)对于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其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

(四)特殊学生的加分政策

1.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加分,按《井冈山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因特殊情况上级指定或学校决定加分的,按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决定执行。

3.享受加分政策调整后的课程成绩,仅用于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和对外出具学生学习成绩证明,校内评优评先和竞争性选拔项目以调整前成绩为准。

(五)不进行期末考核的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实践教学考核鉴定结果等评定成绩。

(六)毕业论文(设计)按照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评定成绩。

(七)因缺课课时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任课教师应及时报开课学院(部)教务科,由开课学院(部)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取消该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应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经教研室初审、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后执行。任课教师必须在第一堂课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缓考、补考、旷考、免修、补修、跨校修读和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登录。

(一)缓考

1.因故无法参加正常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批准、学院(部)在学期结束前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考试前,将缓考卡交相应的开课学院(部),开课学院(部)在下一学期补考期间组织缓考学生考试。

3.缓考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与正常考试相同,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必须申请课程重新学习。

(二)补考

1.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由学校组织补考。补考课程的成绩评定执行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成绩评定办法。

2.补考成绩及格者,以“60”分或“D”等级登录,成绩不及格者,以实际考核得分或等级登录。

3.补考不及格的,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实践环节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三)旷考。未参加考试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视为旷考,学生旷考的课程以零分记录,并纳入其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取消补考资格,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四)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零分纳入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取消补考资格,只能申请重新学习,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免修

1.符合《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课程免修,学生在课程开课前向所在学院(部)填报《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

2.被准予免修课程的成绩,以替代免修课程的课程成绩(或相关证明成绩)为依据,报教务处确认后录入教务系统。

(六)补修

1.学生因转专业、留(降)级、休(复)学或联合培养等学籍异动原因,导致当前就读年级发生变化,若当前就读年级为毕业年级,按原入学时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若当前就读年级为非毕业年级,按当前就读年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

2.根据相应的培养方案要求,对已经开过但未修读的课程,需要申请补修。学生在课程开课前向所在学院(部)填报《补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补修。

3.补修课程必须按照课程正常考核时间进行考核。

(七)跨校修读。学生跨校修读课程,所获成绩与学分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予以认定。

(八)课程重新学习。学生申请课程重新学习按照《井冈山大学本科生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试卷评阅、归档与成绩录入

(一)试卷评阅工作由学院(部)负责组织,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中阅卷,使用相同考卷的课程必须集中分题阅卷。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

(二)试卷评阅规范

1.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色水笔,得分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每小题题号前,只能写正分,不得分则在题号前写上“0”。各大题的得分统一填写在对应的分数框内。

2.阅卷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漏评、漏记或总分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在试卷、答题卡上,对已经评定分数或统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教师或统分人员应在修改处签名。

(三)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根据考试结果进行试卷分析,向学院(部)教务科提交试卷分析报告。试卷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对考试成绩的正态分布情况、各类试题的得分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根据难度值和答题情况,对试卷质量进行评判;对完善命题质量和实施教学改革提出建议。

(四)成绩的录入。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三份)并签名,纸质稿成绩单一份存教师本人,一份存开课学院(部),一份由开课学院(部)统一提交教务处。

(五)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系统审核通过后,原始的课程考试档案(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学生答卷)由课程所属学院(部)按规范归档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六)学院(部)对试卷评阅、试卷保管、成绩评定和录入负责,教务处对成绩录入的规范性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成绩,一经发现视为协同作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学生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后,一般不予更改。因试题漏判、平时成绩折算错误、分数错登或漏登等原因需要修改成绩时,由原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始依据,经学院(部)教务科和主管教学院长核实,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负责修正录入。

(八)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部)指定2名教师核查试卷。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漏判或统分有误,需更正成绩,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始依据,经学院(部)教务科和主管教学院长核实,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负责修正录入。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隔位就座。

(二)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三)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校园一卡通)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五)考试30分钟后,方可准予交卷离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六)需提前交卷者,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覆盖放置后,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

(八)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二)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确保考生身边没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和书籍),并随机编排考生座位,确保考生均匀分布在整个考场。

(三)开考前监考人员必须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认真验查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校园一卡通)和准考证,没有学生证(或身份证、校园一卡通)和准考证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

(四)不准擅离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向考生解释题意或进行暗示,不准拨打和接听手机。考试结束时间到,应立即通知考生停止答题,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五)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井冈山大学监考程序执行情况登记表》。学生考试有违纪现象时,要及时将违纪情况填入表中,并要求违纪学生签名确认,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附表后。

(六)考试结束后,及时收齐试卷,仔细检查试卷份数与考生人数是否相符,然后装订密封并填写考试情况和签名。

(七)及时将试卷和《井冈山大学监考程序执行情况登记表》交有关学院(部)教务科办公室试卷保管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2.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3.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答卷的;

4.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5.对监考老师有不尊重言行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且无视警告的;

2.考试中交头接耳的;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报告的;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发放试卷以后,身边(或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不论看与否);

2.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3.传接纸条或试卷(不论是否抄用);

4.强拿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

5.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且处于开机状态的(不论手机中是否有与考试相关信息);

6.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作弊;

2.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作弊;

3.请人代考;

4.代人考试;

5.组织考试作弊;

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行为者,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以考试作弊或严重考试作弊认定,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处理。

(一)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的现场认定为依据。监考人员应将违纪、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井冈山大学监考程序执行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试组织学院(部),考试组织学院(部)须当天填写《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汇总表》,连同《井冈山大学监考程序执行情况登记表》和证据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井冈山大学监考程序执行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三)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考试组织部门。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依照《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人员和校、院二级领导对考试纪律的监督作用,对监考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专科生课程考核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校内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井冈山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井大发〔2012〕6号)同时废止。

                 2019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