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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对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

第二条 学生奖励的种类

学校设立学生个人奖项有:学业奖学金、优秀井冈学子、五好学生、文明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劳动积极分子、优秀心理委员、社会资助奖、创新创业奖、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集体奖项有: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

第三条 学生奖励的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40%;

5.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6.未受校纪处分。

第四条申报程序及要求

1.个人奖项申报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推选、各学院审查评选并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团体奖项申报程序:各学院民主推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在各项奖励的评定中,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对拟评选给予奖励的学生及先进集体需经公示后方可确定。

第二章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奖励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五周内完成。以班级为单位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确定的比例内择优确定获奖人数及等级。军事理论、体育和公共选修课成绩要求及格以上,不计入专业成绩总分及平均分。

在校外实习(实践)一学期以上学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学生实习成绩和实习表现综合评定。

联合培养学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一般情况下,赴联合培养高校学习的第一学年由我校负责,其后由联合培养高校给予评定。如双方合作协议中另有不同约定,按其约定处理。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学习后第二年方可参评学业奖学金。

若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不是按百分制计,则应进行转换:优(或对应绩点分)计95分、良(或对应绩点分)计85分、中(或对应绩点分)计75分、及格(或对应绩点分)计65分、不及格(或对应绩点分)计0分。

各等级的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分别为:

1.特等奖学金:所修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85分以上,评定比例为学院(部)学生人数的1%,奖金每人12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一等奖学金: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80分以上,评定比例为学院(部)学生人数的5%,奖金每人7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二等奖学金: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75分以上,评定比例为学院(部)学生人数的8%,奖金每人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三等奖学金: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70分以上,评定比例为学院(部)学生人数的10%,奖金每人2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优秀井冈学子、五好学生、文明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

第六条 优秀井冈学子的评选

1.每学年10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上一学年度获得一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或负责的项目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银奖及以上、参评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8%之内。

第七条 五好学生的评选

1.每学年10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上一学年度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参评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均有较好的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5%之内。

第八条 文明大学生的评选

1.每学年10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4%,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上一学年度获得三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30%之内。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每学年10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上一学年度获得三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所任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得到师生好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0%之内。

优秀井冈学子、五好学生及文明大学生不可重复参评。

第四章社会或企业设立的奖学金评选与奖励

第十条 社会资助的评选条件、时间、奖励金额和实施办法等有关事项主要尊重捐助者的意见,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资助性的各类奖学金,每人每学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每学年4月份评选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班学生人数的10%,并颁发荣誉证书。另外,学校将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参评优秀毕业生。

(1)获一次优秀井冈学子或一次校级五好学生或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获其他国家或社会以单位和个人名义设立的奖学金;

(3)获国家级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文明大学生、优秀特困生、社会实践积级分子其中一项;

(4)获两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

(5)联合培养的本科生获二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

(6)专升本学生获一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

(7)获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前3名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并同时获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第六章 劳动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

第十二条劳动积极分子的评选

1.每学年4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自觉的劳动态度,协作劳动意识;

(2)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具有较好的劳动意志品质;

(3)参加劳动时具有灵活运用劳动技术的能力。

第七章 优秀心理委员的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优秀心理委员的评选

1.每学年4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心理委员人数的5%,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选参与全国百佳心理委员评选。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以下条件。

(1)上一学年度获得三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2)积极认真协助班主任和辅导员做好班级心理活动的开展、按时上交班级心理动态月报、及时开展班级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完成心理委员线上线下培训,取得心理MOOC培训证书;

(4)主动策划组织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乐于帮助同学,并获得同学好评。

第八章 创新创业奖的评选与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按照《井冈山大学关于鼓励师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获得表彰者,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井大发[2019]27号)执行。

第九章 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评选与奖励

第十六条 文明班级的评选

1.每学年4月份评定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数的20%,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

(1)形成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勤奋学习,团结友爱,遵纪守法的班风;

(2)全体同学文化成绩较好,思想道德整体水平较高;

(3)全体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在学校组织的文体、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4)全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集体活动成绩显著;

(5)班委会成员素质较高,威信高,凝聚力强;

(6)班委会经常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科技、文体活动;

(7)班集体中没有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8)有1个以上校级文明寝室,同时无不合格寝室。

第十七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

1.每学年4月份评定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不超过寝室数的5%,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思想上进,讲公共道德、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室内不传阅和张贴反动或淫秽的书刊、画报,无赌博和通宵上网玩游戏现象;

(2)寝室形成了奋发向上的学习氛围,成员学习成绩好,自习时不做下棋、打牌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考试无舞弊现象;

(3)寝室成员节约水电,爱护公物,美化环境,室内整洁,无乱倒水、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踏脚印、污损墙面、违章用电等现象;

(4)寝室成员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晨读晨练晚自习,按时作息,不擅自在外住宿,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无受处分现象;

(5)在学校宿舍检查中,无因违反寝室管理规定而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现象。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管理

1.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学生奖励的评审机构。

3.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奖品(奖金)及获奖证书,并张榜公布,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实施奖学金追回制度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在下一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其获得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重大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评选期间弄虚作假者;

3.利用奖金进行不合理消费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科竞赛奖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奖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奖项可以参照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井冈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