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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井大发〔201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速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推动我校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以及《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赣人社发〔201334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与签约高校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我校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博士后日常工作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管办挂靠人事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有关博士后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接上级博士后管理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与签约高校之间的有关事务,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与出站手续,送审申报国家或江西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申请材料,以及有关博士后工作管理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国家批准后设立。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应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进行考查,评定考核等级,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建康,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我校博士后的人员,须向相关科研工作站提交本人申请、个人简历、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情况、主要研究成果和有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学校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我校已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学院,其新进的教学科研人员,从进入科研工作站按时完成博士后科学研究任务的优秀人员中择优录用。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向科研工作站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 《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与书面申请报告;

 

2. 个人简历与身份证复印件;

 

3. 博士论文摘要与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4. 本学科领域的 2 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其中 1 人必须是博士生的指导老师。

5. 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介绍。

 

6. 国外博士进站还必须提供经驻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登记表》。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学校博管办和相关科研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科研工作站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博士进行面试考核,择优招

 

收。

 

第十一条 面试考核按以下规定操作:

 

1. 申请人员直接向科研工作站或合作导师联系,双方确定意向和面试时间。

2. 面试考核由科研工作站站务委员会组织 5 位及以上教授成立面试小组(合作导师可参加面试工作)对申请者进行面试,重点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取得的科研成果、个人品质、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3. 面试结果由面试小组明确写出是否同意申请人进站的书面意见,明确对同意接收进站的博士后人员确定导师,并将面试结果报送校博管办。


第十二条 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办理进站手续前,应与校博管办、有关科研工作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进站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博管办按有关规定在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等有关手续,同时报江西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统招在站期间的人事、组织关系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其工资享受副教授七级岗标准,或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工资, 绩效工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医疗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统招进站报到后,可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学校集体户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学校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其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学、入托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 2 年,一般不超过 3 年。如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因项目和课题研究需要延长的,经合作导师、所属科研工作站同意,学校博管办批准后,报江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核准备案,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延长在站工作的时间不享受副教授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 3 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由其所属的科研工作站组织专家指导组听取报告并作记录备案。课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 1 年,由其所属的科研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本人填写《井冈山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 由合作导师和科研工作站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资助经费和江西省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资助经费。获得国家或江西省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资助经费人员,在工作期满出站前,应向科研工作站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或《江西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科研工作站应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与博士后出站材料一并报送全国博管办和省博管办。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申请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到国(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或申请学术交流项目到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在站期间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确因研究项目的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回国后应向科研工作站递交交流报告,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课题研究需要外单位协作,或查阅资料,或参加学术活动等,离校时间在 1 个月以内,需征得合作导师同意,科研工作站主任批准;超过 1 个月者需写出书面报告,经合作导师和科研工作


站主任同意、博管办批准。若离校在外时间延期需预先说明理由,征得校博管办同意。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按我校教师同等管理,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按进站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科研工作站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科研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出站报告;

2. 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研究报告;

 

3. 博士后工作总结;

 

4. 发表的论文(著)和获奖材料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工作站接到博士后人员出站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校博管办归入其个人档案。学校博管办还应将博士后研究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由校博管办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同时将博士后人员出站意见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经省博管办批准后,颁发由人社部、全国博管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学校博管办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录用在本校工作的人员应主动配合学校人事处办理相关入编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和离校手续, 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且超过规定出站时间 3 个月者,学校博管办按其自动退站处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并报江西省博管办核准备案:

1. 考核不合格;

 

2. 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 无故旷工 15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

 

7.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并需全额退回学校发放的工资、绩效、福利待遇,全额退回学校为其在工作、学习中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因自身原因给学校造成相关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其本人与配偶、子女户籍(含人事关系)转回原地或原单位。

第五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其来源有国家财政拨款、各级地方财政拨款、设站单位筹资等。学校按江西省财政拨款 1:1 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支持,此外按在站博士后人数每人每年 2 万元(含导师费)的标准给予拨款。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对国家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 学校博管办可提取不超过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 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